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2022.09.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发展壮大,使基金会志愿者活动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并有章可循,根据《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积极、有效地吸引和支持中国美术学院师生、校友和社会人士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会同中国美术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志愿者选拔和相关志愿活动的开展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加入与退出

第三条 志愿者是指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本基金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参加基金会工作的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规定,理解并认同基金会宗旨; 

(二)热心于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有强烈的奉献精神,乐于为社会和他人服务,无品行不良或犯罪记录;

(三)具备参加志愿者服务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完全出于本人自愿。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长期性志愿者招募计划和短期性志愿者招募计划。长期性志愿者,是指确定定期可提供志愿服务达六个月以上,或者每月固定可提供1-2天志愿服务的个人。短期性志愿者,是指不能提前确定定期服务时间而临时申请参加志愿服务的个人。

招募长期性志愿者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件;招募短期性志愿者由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志愿者招募计划,或者直接推荐志愿者人选。志愿者招募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室统一负责,报理事长审批。

第五条 志愿者可根据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基金会索取申请表格,填写并报送基金会,或者通过电子邮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六条 申请者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室批准确认,填写志愿者信息登记表以及必要的个人信息材料后即为基金会志愿者。

第七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基金会与长期性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短期性志愿者可不签订服务协议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基金会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开展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

(二)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的;

(三)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五)组织志愿者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志愿者、基金会、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八条 长期性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基金会理事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自愿选择与其自身情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项目;

(三)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培训和安全保障;

(五)取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服从基金会管理;

(三)维护志愿者、基金会的形象和声誉;

(四)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尊重和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利;

(六)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促进学校建设发展、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助力国家法治建设和服务社会大众的各类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者服务内容包括文书写作、公益活动、信息宣传、礼仪接待、后勤保障以及与基金会工作相关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

(一)基金会理事长办公室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基金会理事长办公室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申请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等制度。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

(一)凡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须填写《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申请表》及必要的个人信息材料,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室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如为长期性志愿者的,基金会与申请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二)基金会志愿者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室负责对志愿者进行培训的组织工作。

(三)志愿者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室统一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指导志愿者按照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和志愿服务协议开展工作,检查志愿者工作,评估其志愿服务质量,填写《志愿者服务评估表》。基金会理事长办公室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志愿者档案和志愿者信息库。

(四)服务期间如发现志愿者违反志愿服务协议的情况,可提前解除协议,报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五)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基金会理事长办公室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

3.向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六)长期性志愿者服务期满,志愿服务协议自动解除。若长期性志愿者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室对其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意见,经理事长审批后,交基金会理事长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在开展志愿服务过程中,基金会理事长办公室将根据活动情况,向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伙食等补贴并按规定对长途外出执行公益项目或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如果志愿者的行为违背了基金会的志愿服务要求,或者超出了基金会所指示的范围,或者存在其他过错行为而造成第三方损失,该损失由志愿者自行承担,与基金会无关;若是对基金会造成损失,基金会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明确的,按照《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相关规定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附件: 附件1: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申请表.docx

2.
  附件: 附件2: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协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