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2023.12.29

(2023年12月29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的印章有公章和财务专用。

 

第二章 印章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秘书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

第四条 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五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三章  印章保管及登记

第六条 印章由基金会秘书处专人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财务部保管使用。

第七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八条 管理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九条 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携带预先用好印的文书(包括空白文书),但必须登记编号并由使用人亲笔签收,未用完的须缴回存档备查。

第十条 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用印登记。使用人负责登记包括用途、使用时间、使用人姓名等内容。

 

第四章 用印审批

第十一条 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需经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三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基金会秘书处统一核稿、理事会认可后,方可办理领导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四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