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3.12.29

(20231229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次会议修订通过)

 

 

目    录

一、总则

二、组织机构

三、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四、会计核算管理

五、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六、票据及有关印章管理

七、网上银行管理

八、财务报销制度

九、投资运作管理

十、固定资产管理

十一、非现金捐赠管理

十二、应收应付款管理

十三、关联交易管理

十四、预算管理

十五、项目财务管理

十六、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十七、会计档案管理

十八、其它

十九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内部控制规范》《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24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 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会计主管协助秘书长主持日常财务会计工作。

第五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及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置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

第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保管和收付工作。

第七条  财会人员工作调动,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财务人员交接手续,包括:

1.整理待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表、印章、现金、支票登记簿以及其他有关台账、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3.一般财务人员移交由会计主管进行监交, 移交文件由移交双方及监交人共同签字。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加强会计业务的学习和训练,提高业务素质,必须每年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九条  会计人员对不合理、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坚持原则,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会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办事公正。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按时纳税申报,及时足额上缴税金和其他税费。

第十二条  主动接受主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社会审计单位等 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出纳岗位职责                                

1.根据会计已制作的凭证办理收付款项业务,做到日清月结;

2.具体负责各类票据管理,包括领用、核销、开立、寄送;  

3.具体负责年末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4.具体负责现金及各类有价证券、支票、结算凭证、空白收据、印章(银行印鉴章中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网银 U 盾的保管;

5.财务室各类文件资料的寄送(包括审计询证函、年检材料、配比材料等);

6.具体负责整理当天记账凭证及各类单据;

7.严格按限额留用库存现金,不得超出限额。杜绝白条抵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8.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9.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会计岗位职责

1.办理各类专项基金报销业务;

2.各类院系基金的到款、项目使用情况及余额等查询;

3.接受各类报销业务咨询;

4.统计有关财务数据;

5.银行定期存单办理(包括存入和赎回,如遇寒暑假根据值班情况做调整)、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与赎回。

(六)整理财政配比申报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银行到款回单、协议、有关说明材料);

(七)会计档案管理:每年将会计凭证、账簿、银行对账单编号登记整理成册,粘贴印花税;

(八)每月银行对账,及时处理未达账项并告知会计主管;保管银行印鉴章中的个人名章,保管网银U盾;

(九)配合项目管理部做好项目财务管理;

(十)暂付款管理(年终及时催收及相关账务处理);

(十一)不定期盘点出纳岗位的现金余额;做好年终结账工作;

(十二)负责各金融机构各类理财的台帐管理;

(十三)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年末固定资产盘点;

(十四)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主管岗位职责

协助基金会秘书长主持财务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各项经济政策,依法组织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计算、记录、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

2.负责单位各项财务制度的制订、完善、实施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3.建立健全单位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合理调配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及正常运转。

4.复核记账凭证的各项内容,负责组织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加强预算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5.负责财务年终结账的账务处理工作,并做好下一年度的初始化工作。

6.参与捐赠协议管理,监督协议的执行情况。

7.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变更登记及国有资产统计等工作。

8.规范单位投资行为,建立规范、科学的投资决策和资本运作体系,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9.组织编制财务报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开展财务分析,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依据;配合学校做好年终财务决算报表的并表工作。

10.加强会计监督,实行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未向基金会理事、监事报告基金会财务情况。

11.负责制订本部门岗位职责并组织实施,安排财会人员的各项工作,协助单位领导对财会人员的工作考核,加强对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

12.协调本基金会与中国美术学院及与国家民政部和相关审计、统计、税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会计中介等部门的关系,维护本基金会及学校的利益。

13.其他交办的财务工作。

 

第四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必须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  原始凭证是一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每一项经济业务发生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可靠,取得及时、内容完整清楚,具有合法性与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对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1.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规范。从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自制凭证要统一格式,统一填制方法;

2.原始凭证(如发票)必须填写清楚必要信息。包括:所购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

3.对无章、数字不真实、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楚、大小写不符、伪造、涂改的原始凭证不得接受报销;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会计主管批准后,提供复印件。

第十八条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要连续编号,记录明确,签章齐全,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简明,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对应关系清楚,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十九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关的二级、三级会计科目。

年末应打印各类明细账、现金、银行日记账和必要的备查账。

第二十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第五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接受捐赠、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二条  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是否相符。会计应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银行存款是指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应全部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四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五条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第二十六条  会计每月核对银行存款,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 节表,并经会计主管复核。不允许出现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每月查明未达账项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纳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每月结束后打印科目汇总表和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表。

第二十八条  开立银行账户须经秘书长同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开设。应建立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参加银行账户年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管理

第二十九条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税务发票、中国美术学院内结算凭证、银行空白票据。

第三十条  银行空白票据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第三十一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向学院计财处申领,由专人保管。管理员应设置票据领用登记本,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并对每一张捐赠票据的开立做好登记以便备查。

会计应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

接受捐赠不分金额大小必需开具捐赠票据。作废的票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章。

第三十二条  税务发票是向税务机关申领的用于经营服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向付款单位开具的发票,是应税收入凭证,应按序号出具发票,按记账联如实登记相关账户。

第三十三条  银行预留印鉴须分开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理事长个人名章由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七章 网上银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授权与流程进行操作,至少由两人以上方能完成支付业务。

第三十五条  网银业务一旦操作成功,若发生收款方信息有误需重新办理时,必须在收到银行退款单,并对该笔业务重新核对信息、 重新审核制单并复核后,方可重新汇款。

第三十六条  出纳应实时打印每笔网上交易业务回单,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以备事后查询。

第三十七条  每月由不保管 U 盾的会计人员逐笔核对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确保当月银行收支业务的正确性,以及时加强资金的风险控制。

任何个人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不得由一人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全过程。

 

第八章  财务报销制度

第三十八条  授权批准

指定用款:基金会直接负责管理的捐赠项目,其资金往来由基金秘书长审批;院系(部门)负责管理的捐赠项目,其资金往来由基金会授权院系(部门)负责人或院系(部门)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审批,如项目负责人变更需出具书面变更通知函,报基金会财务部备案。院系(部门)负责管理的捐赠项目单笔货币资金支出20万元(含)以上除由院系(部门)负责人或院系(部门)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审批外,还需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非指定用款:5万元以下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超过5万元(含)除秘书长审批外,还需由基金会副理事长和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其它财务审批权限详见《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审批权限表》(附表一)

第三十条  报销制度   

1.报销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开具,发票付款方全称为“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2.报销发票应录入“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预约报销单”,经办人及项目负责人在服务类发票背面签字;经办人、验收人及项目负责人在货物类发票背面签字;

3.出差事项报销应录入“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国内旅费预约报销单”,教职工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天/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

(1)工作人员出差应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出差前须按规定填写“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细则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

(2)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表:

人员级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卧、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公务舱

其他人员

火车软席(软卧、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3)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上限控制,具体标准如下:

人员级别

住宿限额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大额捐赠方负责人)

1200元/人.天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大额捐赠方副职)

750元/人.天

其他人员(大额捐赠方陪同人员)

580元/人.天

(4)市内公出且因工作安排不能返回校内用餐的,享受午餐补贴标准为50元/人/餐,交通费用凭票报销。加班晚餐补贴标准为50元/人/餐。

4.自驾出差凭往返过桥过路费据实报销本次出差过路过桥费及汽油费。汽油费按照每公里1.5元报销(报销时需提供相关发票及注明往返公里数的地图截图或其他证明材料);

5.出租车发票单张发票需注明地点、用途,多张连号的出租发票不予报销; 汽车租赁应优先选择定点单位  并提供租车协议(包含车辆、人数、行程、金额等信息);

6.办理借款应在预约报销系统 “暂借款业务”办理。借款应在三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未能办理报销手续的需说明原因;

7.购置超过1,000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凭购置发票和固定资产入库单,货物类验收单办理报销手续;金额超过50,000元以上的服务、货物及工程采购,需提供合同、验收单、发票和询价纪要单及三方报价。

8.日常接待使用的茶叶、水果、鲜花绿植、茶点、咖啡、饮品等采购,线上线下交易支付的货款,报销时须提供发票、网上订单截图及支付记录。

9.会议主办/承办单位报销会务费应填制“会议预算决算表”,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与会人员名单等会议材料,50,000元以上会务费支出如由宾馆酒店或会务公司代办,需签订委托协议并注明支出明细,会议标准以节约为原则,从严控制,会务费报销需提供会议通知、签到表、清单及发票,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举行会议的,需提供委托合同。有住宿的会议不超过650元/人.天;无住宿会议不超过450元/人.天;

10.参加会议或培训,在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以及会议举办单位或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凭证等,住宿标准参照差旅费标准执行。

11.文体活动支出(内部团建、部门间的团建、组织春、秋游活动、各项赛事活动、兴趣班培训劳务费等),杭州市区内举办的活动不超过300元/人,大杭州范围(包含富阳、桐庐、建德、淳安)的不超过450元/人,有住宿的不超过650/人。

12.报销活动费需提供捐赠协议复印件或会议纪要、主办/承办活动的相关证明(如活动新闻报道等),一次活动原则上一次性报销;

13.业务接待费

(1)报销业务接待费须按规定填写“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业务接待清单”;

(2) 接待住宿费按照差旅费标准开支,大额捐赠方(1000万元),可提高住宿标准,但需报理事长审批;

(3)捐赠方主要负责人或厅级以上人员出席的接待,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其他人员出席的接待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同城接待按照上述标准执行;特殊情况如需提高接待标准,需报理事长审批;陪同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1;

(4)办公用品及办公耗材购置须提供商品明细的发票,发票列不全须提供税控系统机打清单,清单上需加盖商家公章;各大超市、百货大楼购置的办公用品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供机打电脑小票,网店购买办公用品和材料费需提供机打清单或者网页截图清单;

15.出版费支付首付款时须提供合同及对方单位提供的已收到样书证明;支付尾款时须提供验收单及样书证明;

16.捐赠协议和基金章程中有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有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17.发放专家讲座费、评审费,需填制讲课酬金或评审费发放表格,经费主管签字,院系(部门)加盖公章。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开户行等详细信息,实行实名制转帐发放,无特殊情况不得直接以现金发放。个人所得税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所得税率扣缴,起征点为单次800元;国外专家来我校讲学,其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的,对其讲学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满三年需提供说明),三年以上按照我国现行劳务所得税率扣缴;

讲课费、评审费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每半天不超过4,000元,院士、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6,000元。有协议约定的遵照协议执行;

18.劳务费发放流程:

(1)将新增发放人员录入学校酬金管理系统,

(2)在预约报销系统“日常报销”中预约劳务费“应发金额”;

(3)填制“酬金发放清单”(附件3),酬金发放清单需经审批人签字,院系(部门)加盖公章;电子版需发至财务人员处。首次发放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开户行等详细信息,实行实名制转账发放;

19.发放校内教职工奖教金需提供评奖通知、评选结果公示或学院发文以及酬金发放清单,经费主管签字,院系(部门)加盖公章;

20.院系奖助学金的发放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放时需提供:评选结果公示或院系发文以及发放清单,按学生学号实名制打卡发放;

21.采购报销:

(1)纳入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采购项目,需在配置标准内进行采购;

(2)采购项目实施规则:

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项目由用户自行采购;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须采用询价等方式采购。询价采购须满足以下要求:

①用户单位应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不少于三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报价,成立询价小组并形成询价纪要(附件3);

②用户单位组建询价小组,成员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一般包括负责人、经办人及教职工代表等。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也可要求校内、外专业人员担任评审专家;

(3)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须由学校采部门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4)5万元以上的货物及工程采购项目需提供验收单,5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项目需提供成果(图片、视频截图等)。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自行验收,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基金会秘书处参与监督验收,必要时可会同学校实验教学和设备管理中心参与监督验收;

22.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项目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23.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经费审批授权管理

1.公益项目经费

指定用款一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一次性用款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院规定完成审批流程;一次性用款20万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副理事长审批;一次性用款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秘书长、副理事长审核,由理事长审批;一次性用款50万元(含)以上的,需提交理事会审议。非指定用款:5万元以下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超过5万元(含)除秘书长审批外,还需由基金会副理事长和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2.日常经费

日常经费一次性用款5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一次性用款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秘书长审核,副理事长审批;一次性用款10万元(含)以上的50万以下的,秘书长与副理事长双审核,由理事长审批,一次性用款50万元(含)以上,需提交理事会审议。

财务审批权限详见《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审批权限表》(附表一)。

3.经费审批实行交叉回避制度,本人不得审批本人、配偶及其他近亲属人员经手的经费。发生相关支出时,应由上一级负责人审批。

 

第九章 投资运作管理

第四十条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所有投资活动需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十条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四十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流程

管理层级包括:理事会、秘书处、资财部投资人员。

1.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的最终决策权;

2.秘书处承担对资财部投资人员日常工作监督管理之职;

3.资财部投资人员主要职责:①收集、整理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及可行性分析并出具调研报告;②执行投资决议、落实投资方案的执行;③负责投后管理,对已投项目进行投后跟踪及分析;④负责日常投资相关文件的处理。

资金投资运作须在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进行。 具体运作流程如下:

①由资财部投资人员向秘书处递交项目建议;

②秘书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③设立分级授权审批机制,秘书处对单笔投资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有表决权,单笔投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即为重大投资活动,需报理事会表决;

④理事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⑤临时投资于短期流动性管理类产品(货币基金、国债逆回购、现金管理类理财T+1/最短持有期理财等安全性较高品种)需资财部投资人员集体讨论并提出方案由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校计划财务处委派会计主管动态监督,投资范围仅限于民政部所允许慈善组织可直接购买的产品范围内;

⑥经上述流程审批同意后,资财部方可进行资金拨付;

⑦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保存投资决策等资料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四十条  投资运作的风险防控指引

基金会的资金投资运作以安全、稳健为原则。在实际投资活动中应遵守如下指引:

1.根据资金流动性需求,合理配置投资期限,防控流动性风险。

2.根据市场外部环境,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防集中度风险。单个项目投资上限不得超过基金会可投资规模的30%。

3.严格筛选合作机构,并动态评估合作机构经营及资信状况,防控机构信用风险。

4.落实尽职调查,严格审查投资项目,防控项目风险。

5.集体审议、群策群力,投票表决,防控主观性风险。

6.严格止损,单个投资项目最低止损点设定为 10%。当投资项目 损失达止损点时,应终止该项投资。

7.所投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应法律法规,并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基础上,增加设立如下负面清单: ①债权类项目:禁止与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融资人、管理人业务合作; ②基金会不得直接买卖股票,开展委托投资涉及股票类的, 投资标的禁止投向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股票、被列为风险警示股票或退市整理的股票(如*ST、ST、S、S*ST、SST 类股票); ③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 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8.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监控机制

1.理事会有权了解投资理财工作进展,秘书长每年应向理事会全面汇报投资运作情况.

2.理事会审核财务部投资人员提交的项目调研报告,就合作单位的资信状况、综合实力以及项目风险等进行评估。

3.理事会、秘书处有权随时了解资金损益情况,财务部投资人员应对资金的损益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并定期向分管校领导及秘书处汇报。

4.项目进行过程中,如牵涉风险条款(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风控线)的变更,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调整;如不牵涉风险条款的变更,则由秘书处决议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四十条  投资运作的收益分配

1.由基金会财务部按会计年度核算资金投资运作总体收益率。

2.留本基金每年年末按1.75%的收益率进行分配,对动本基金一般不予分配,特殊项目由理事会审批。

3.基金会每年可以根据收益情况,在未分配投资收益额中计提一定比例准备风险基金。每年提取比例由理事会或基金会秘书处按照实际情况讨论决定,呈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上述分配后若有结余,按投资收益根据政策法规要求,由基金会统筹。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本制度基本原则:物资及时建账入账,物款专人分管,相关手续齐全,财务定期监督盘点。

第四十条  用专项基金购置的单位价值超过 1,000元及以上办公家具或设备,需制作固定资产卡片。部门指派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实物管理。

五十条  每年需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并向基金会财务部上交盘点清查表。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及时基金会财务部上报。

第五十条  接收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 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章 非现金捐赠管理

第五十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五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确认为收入。

 

第十二章 应收应付款管理

第五十条  应收应付款需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清理,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实行催收制度。

第五十条  对于校内发生的属暂借性质的应收款如时间较长催收困难,通知项目负责人,冻结项目。对于校外应收款如发生催讨困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第五十条  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借款部门需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基金会秘书处,报请应收款的资产损失。财务部根据批准文件核销坏账。

第五十条  年底结账,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分析可回收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年管理费用。

第五十条  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账款,确认为其它收入。

 

第十三章 关联交易管理

第五十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2.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3.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4.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5.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利, 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发表意见。

六十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发生关联交易前, 应由基金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关联交易书面报告。根据资金使用要求转入学校执行的项目按年度在理事会上进行通报。

第六十条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六十条  对关联方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基金会进行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六十条  理事会在审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对基金会是否有利。当基金会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基金会管理、运营和建设成本的,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2.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基金会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六十条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十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1.发起人;

2.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

3.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十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提供或接受劳务;                                   

2.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

3.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六十条  基金会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时应当严格限制其占用基金会资金,不得存在利益输送,将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收益水平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

第六十条  基金会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或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等。

第六十条  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1.为关联方垫支费用或成本等支出;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向关联方及其控制单位进行委托贷款;             

4.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6.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7.向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单位提供不符合基金会公益宗旨的。

第十四章 预算管理

 

七十条  预算编制范围:重大公益项目资金预算、投资收益预算、行政办公费用支出预算等。重大公益项目范围由基金会项目管理部确定。

第七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预算编制、执行负主要责任。

第七十条  预算的编制

1.重大公益项目需编制预算,由各专项基金执行单位负责编制,并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审核;

2.投资收益预算由基金会投资专员负责编制;

3.基金会行政办公费用支出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编制。

第七十三条  重大公益项目的预算执行

1.资财部根据基金会秘书处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执行,项目用款时要递交预算书;

2.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预算,应列明调整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经项目负责人、项目事业部、资财管理部审核后执行;

3.年度终了要做好全年度的预算分析,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以利于不断提高核算和管理的水平,同时为下一年度预算的制定奠定基础。

 

第十五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七十条  项目财务预算

重大项目需有财务预算,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第十五章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若需要修改财务预算,需提前通知基金会财务部和项目管理部,并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同意后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七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

项目经办人办理有关报销手续时,应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 重大项目还需经项目管理部审核。拨款金额大于 20 万元,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财务部根据预算,与报销单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办理拨款手续。

第七十条  项目的财务监督和阶段检查

重大项目预算年度执行完毕时,由基金会项目管理部与财务部共同进行阶段性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监督,项目执行单位须提供本阶段的项目财务报表。

若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项目有违反预算执行等现象,或一般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项目执行与协议有冲突,基金会有权责令项目执行单位进行整改。

第七十条  项目直接运行费的确定与管理

项目直接运行费是指为实施项目而需要支付的工作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 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项目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项目的宣传、推广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1)项目运行费的来源

经捐赠者同意(按协议约定),从其捐款中按一定比例的款项用于支付项目运行费,用于开展基金会章程范围内的活动,由基金会统筹使用。

(2)项目运行费的支出管理

项目运行费支出必须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并厉行节约。所发生的费用应履行规定的财务报销手续,要求所报销票据合法、合理、齐全。

第七十条  项目全部完成,如有必要由基金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七十条  主动或应捐赠人要求采用专项报告或网站公布的形式向捐赠人报告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及项目开展情况,并接受捐赠人查询、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八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外提供的反映本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每年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

1.会计报表的种类

①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本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按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②业务活动表

业务活动表是反映本基金会在一定会计期间业务活动成果的报表。应按各项收入、业务活动成本、费用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③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本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按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

2.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①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根据会计事项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②依据有关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③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要全面检查会计核算是否按制度规定执行,是否有会计差错,对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造成的需调整前期或本期的相关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及会计制度进行了会计处理,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④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 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 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据应当相互衔接;

⑤财务会计报告应按规定的时间编制,应加盖公章、基金会秘书

长、会计主管签章;

⑥编写会计报表附注

根据制度有关规定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对业务状况和业务成果的影响;

(2)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3)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4)重大捐赠收入和公益活动情况说明;

(5)理事、工作人员领取报酬情况说明;

(6)接受劳务捐赠情况说明;

(7)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业务及财务活动基本情况(如:资产状况和财务收支情况),上一年度工作计划或预算完成情况及差异分析,下一年度计划及预算、财务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单位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如:重大业务活动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第八十条  财务部应主动向理事会、监事报送财务报告,报告年度收支情况,资产规模、净资产变动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并留有轨迹。

第八十条  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由秘书长同意后方可报送。

 

第十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八十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用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账本、固定资产台账、其它辅助账簿、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八十条  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八十条  会计档案查阅、复印须由财务人员办理,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查账完毕应立即将账册或记账凭证放回原处,不得随意放置。外单位需要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的,如涉及有关财务数据,应持单位介绍信,由财务人员办理。

第八十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五年、十五年、二十五年,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一般保管期限是:

1.账本、会计报表永久保管;

2.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明细账保管期限为二十五年;

会计档案要有符合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的库房设施和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柜、架等装具,不得封包保存,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泄密。

第八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应严格审查,由财务内部提出销毁申请, 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但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秘书处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督。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秘书长。

 

第十八章 其  它

第八十条  委派会计主管及时向学院报告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会计事项。

第八十条  财务软件的修改和硬件设备更换须经秘书长同意,在软件修改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

九十条  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通过填制记账凭证登记入账,不得通过其它手段直接修改账务系统中的数据库。

第九十条  财务人员按照各自的工作内容和授权的上机权限操作财务软件。

第九十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分级授权权限详见《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分级授权表》(附表二)。

第九十条  应重视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及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十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第九十条  基金会应当在网站上公开财务制度以及每年的捐赠收入、支出情况、关联方交易等信息。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