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四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会计档案,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并做好记录,以分清责任。
第五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基金会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由档案管理部门和基金会、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基金会负责人。
第八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九条 会计电子文档资料和财务软件程序等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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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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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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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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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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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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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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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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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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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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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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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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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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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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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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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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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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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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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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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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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日记总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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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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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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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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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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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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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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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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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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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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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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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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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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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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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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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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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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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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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季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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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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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文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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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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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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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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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文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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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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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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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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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移交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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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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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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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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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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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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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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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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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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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余额调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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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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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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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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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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