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的印章有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合同章和财务专用章(以下统称基金会印章)。
第二章 印章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秘书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
第四条 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五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三章 印章保管及登记
第六条 印章由基金会秘书处专人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财务部门保管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七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 管理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九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
第十条 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用印登记。使用人负责登记包括用途、使用时间、使用人姓名等内容。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第四章 基金会现有印章及用印审批
第十一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四枚,分别为“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公章一枚、“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合同专用章”一枚、“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基金会秘书处应对印章使用情况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公章系基金会法人章。基金会理事长印章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
法人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后方可使用,经基金会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后由秘书处综合管理部门专人保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合同专用章”是专门用于合同签订的印鉴,和公章效力一致。
第十三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法律顾问、基金会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用印申请流程审核、审批后方可加盖基金会合同章。
第十四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