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维护捐赠方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地向基金会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所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捐赠者的意愿,明确捐赠金额、方式、用途、时间、管理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设立捐赠项目。
第四条 根据捐赠项目用途,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1.校园建设项目:捐赠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会议厅、教室等)、道路桥梁、绿化景点等项目;
2.学生资助项目:奖学(基)金、助学(基)金、海外及港澳台交流奖学(基)金、社会实践和文体基金、学科竞赛基金、实习创业基金、重症医疗求助基金等项目;
3.教师发展项目:讲座教授基金、奖教金、海外交流(基)金、成果奖励(基)金、平安(重症医疗救助)基金等项目;
4.院系发展项目:依据院系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的支持学科建设、人才引进等院系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5.统筹发展项目:由学校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方向,支持中国美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6. 其他与艺术相关的社会公益项目:旨在推动学校艺术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五条 捐赠资金根据项目性质可分为留本和动本两种形式。留本资金项目指本金不动,只使用利息或增值部分的项目;动本资金项目指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的项目。
第六条 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和学校发展规划,捐赠项目分为限定性项目和非限定性项目。限定性项目需根据捐赠协议专款专用;非限定性项目由基金会统筹安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负责对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项目事业部作为捐赠项目的管理与统筹机构,根据捐赠协议或相关章程的规定,对捐赠项目的执行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1.根据捐赠项目性质进行项目立项,专款专用;
2.定期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中协调捐赠人和具体实施部门的联络沟通,保障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3.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捐赠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进程的,应按照“及时沟通、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
4.及时向理事会和捐赠方汇报捐赠款项的使用管理和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5.对捐赠方的征询、监督应如实反馈、积极配合。
第九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按照分层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依托校院两级管理体系,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条 对捐赠数额较大,受益面较广及对学院或基金会意义重大的项目,可设立重大专项基金进行管理,重大专项基金设立重大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确定与使用基金的管理原则,审议资助项目及其他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章 项目运行监督与验收
第十一条 各项目的设立由项目设立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受益单位(个人)拟订方案,填写《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捐赠立项表》(附件1),限定性项目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批,非限定性项目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事业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和验收,具体涉及: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
第十三条 项目存续期间,各项目需每年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本年度执行情况及下年度预算情况,并填写《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附件2)。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组织填写《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结项表》(附件3),并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向本基金会秘书处递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
第十五条 项目全部完成,如有必要由基金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元”、“万元”均指人民币。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