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2022.03.02

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2022年9月28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维护捐赠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捐赠,是指由国内外捐赠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地向基金会赠与财产的活动。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或变相摊派;

(三)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四)坚持尊重捐赠人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其具体职责为:

(一)制定接受捐赠的规章制度;

(二)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三)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四)审核、办理学校及各学院(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五)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七)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八)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九)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活动;

(十)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根据捐赠人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受赠对象或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受赠对象或用途的基金)。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第六条 在争取社会捐赠和办理过程中,基金会秘书处应填写《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见附件),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人签署协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存档备案。

第七条 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中国美术学院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水平和办学条件的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师资队伍、实验室、基础设施等建设,设立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科学研究基金等。

第八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基金会”(或中国美术学院有关学院名称)、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十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奖教金和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者须向基金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所有捐赠款项均应进入基金会帐户。捐赠款的入帐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物类捐赠,需根据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办理验收、入库、入账等手续。

第十五条 各项捐赠单独设账,按项目独立核算,重大项目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审计。

第十六条 中国美术学院校友会、校友分会、各单位和个人受基金会的委托可以具体开展接受捐赠工作,未经基金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接受捐赠。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捐赠收入;未经捐赠人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将追究单位和相关个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各基金每年可从可用经费中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等,可累积使用。

 

第五章 基金的终止

 

第十九条 各项基金因完成宗旨、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人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基金管理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并报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原则上由该基金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基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 捐赠鸣谢

 

第二十二条 对所有单位和个人捐赠,基金会登记入册,记入捐赠档案,并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在基金会网站刊登捐赠人名单及捐款金额以致鸣谢,对捐赠事项进行宣传。

第二十三条 对累计捐赠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人,颁发“中国美术学院卓越教育贡献奖”,并可聘为基金会理事;

对累计捐赠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人,颁发“中国美术学院突出教育贡献奖”;

对累计捐赠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人,颁发“中国美术学院教育贡献奖”;

对于实物捐赠,基金会按公允价值入账,参照上述办法给予捐赠人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基础设施建设、教席、奖助学金等捐赠项目,如捐赠达到一定额度,可以捐赠人或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命名。基金因各种原因中止或终止后,该冠名自动注销。

第二十五条 对于部分学术水平较高的捐赠人,在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以聘为学校顾问教授、兼职教授、研究生合作导师。

 

第七章 捐赠监管

 

第二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及受益人查询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及受益人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对捐赠财产的接收、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日常自查和自我监督。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交付或弄虚作假等问题,应严肃查处。如因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捐赠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接受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秘书处与捐赠人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