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教工委〔2016〕1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学校各党总支(包括下属党支部)和直属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各级党组织开展的的“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考察实践等活动。
第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等),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党总支负责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
第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照教工党员200元/人/年、学生党员50元/人/年标准列入预算,实报实销。
第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开展的党建活动,须书面申请,经党委组织部审核批准。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 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 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 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 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 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 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及印刷费用等。
第九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国美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按人均每餐不超过40元控制,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租车费参照省级单位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党委组织部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强党员的身份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出行方式。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车辆,严格控制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尽量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及我省有关贯彻落实办法,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 学校纪监审室对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的党建活动是否经党委组织部审核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作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负责人,具有管理和监督职能,确保党建活动经费合理合法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党委组织部、纪监审室、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